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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規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20-05-18 瀏覽量:1487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工作,完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體系,方便建設單位查詢和選擇技術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提交本單位、本人以及編制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本情況信息,并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編制單位、編制人員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基礎信息。

                第三條 編制單位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挝幻Q、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ǘ┏鲑Y人或者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等的名稱(姓名)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ㄈ┡c《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符合性信息;

               ?。ㄋ模﹩挝辉O立材料。

                編制單位在信用平臺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編制單位承諾書(格式見附1)后,信用平臺建立編制單位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編制單位的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

                有《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情形的,信用平臺不予建立誠信檔案。

                第四條 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彰?、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ǘ臉I單位名稱;

               ?。ㄈ┤毲闆r材料。

                編制人員中的編制主持人基本情況信息還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和取得時間。

                編制人員應當在從業單位的誠信檔案建立后,在信用平臺提交本條第一款或者本條前兩款所列信息和編制人員承諾書(格式見附2)。

                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經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后,信用平臺建立編制人員誠信檔案,生成編制人員信用編號,向社會公開編制人員的姓名、從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和信用編號等基礎信息,并將其歸集至從業單位的誠信檔案。

                第五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類別;

               ?。ǘ┉h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

               ?。ㄈ┙ㄔO單位信息;

               ?。ㄋ模┚幹茊挝?、編制人員及其編制分工、編制方式等信息。

                除涉密項目外,編制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在信用平臺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情況承諾書(格式見附3)。其中,涉及編制人員的相關信息應當在提交前經本人在信用平臺確認。

                信用平臺生成項目編號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向社會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相關建設項目名稱、類別、建設單位以及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等基礎信息,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相關編制信息歸集至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誠信檔案。

                第六條 編制單位的單位設立材料中的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情況信息和編制單位承諾書:

               ?。ㄒ唬┳兏蟮膯挝幻Q、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

               ?。ǘ┳兏蟮膯挝辉O立材料。

                編制單位在信用平臺變更單位名稱信息的,信用平臺一并變更該單位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中的從業單位名稱信息。

                第七條 編制單位的單位設立材料中的出資人或者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等變更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情況信息和編制單位承諾書:

               ?。ㄒ唬┳兏蟮某鲑Y人或者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等的名稱(姓名)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ǘ┡c《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符合性信息;

               ?。ㄈ┳兏蟮膯挝辉O立材料。

                第八條 編制單位未發生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與《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符合性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與《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符合性信息和編制單位承諾書。

                第九條 編制單位終止的,該單位編制人員可在信用平臺變更編制單位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編制單位的單位終止材料和編制人員承諾書。變更相關信息的,信用平臺將該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一并予以注銷。

                有《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情形、以提交虛假信息為手段建立誠信檔案的,一經發現,信用平臺將其予以注銷,并將其編制人員一并予以注銷。

                第十條 編制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

               ?。ㄒ唬臉I單位變更的;

               ?。ǘ┱{離從業單位的。

                編制人員發生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的,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離職情況材料、變更后從業單位名稱、變更后的全職情況材料和編制人員承諾書,并經原從業單位和變更后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

                編制人員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的,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離職情況材料和編制人員承諾書,并經原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變更相關信息的,信用平臺將其予以注銷。

                本條第一款中的編制人員變更相關信息需經原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的,原從業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

                編制人員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情形,變更后從業單位已被信用平臺注銷或者未在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變更基本情況信息。

                編制人員發生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在信用平臺變更相關信息的,原從業單位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編制人員離職情況材料和編制單位承諾書。變更相關信息的,信用平臺將該編制人員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編制人員未發生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全職情況發生變更、不再屬于本單位全職人員的,其從業單位應當在信用平臺變更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編制單位承諾書。變更相關信息的,信用平臺將該編制人員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編制人員在建立誠信檔案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書管理號、取得時間和編制人員承諾書。

                第十三條 編制單位因未按照本規定在信用平臺及時變更本單位及其編制人員相關情況信息,或者在信用平臺提交的本單位及其編制人員相關情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失信記分的,信用平臺將該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一并予以注銷。

                前款中被注銷的編制單位應當在信用平臺補正相關情況信息。補正信息時,應當提交編制單位承諾書。補正信息的,信用平臺將其從被注銷單位中移出;補正信息后,前款中被注銷的編制人員仍需在該單位從業的,除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經本人在信用平臺確認,信用平臺將其從被注銷人員中移出。

                第十四條 編制人員因未按照本規定在信用平臺及時變更本人相關情況信息,或者在信用平臺提交的本人及其從業單位相關情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失信記分的,信用平臺將其予以注銷。

                前款中被注銷的編制人員應當在信用平臺補正相關情況信息。補正信息時,應當提交編制人員承諾書;其中,因提交的從業單位名稱信息不真實被信用平臺注銷的,補正信息時,還應當提交全職情況材料,并經補正后的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補正信息的,信用平臺將其從被注銷人員中移出,編制人員的從業單位已被信用平臺注銷或者未在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的除外。未補正信息的,不得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被信用平臺注銷的編制人員從業單位變更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并從被注銷人員中移出:

               ?。ㄒ唬┯斜疽幎ǖ谑臈l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補正信息的;

               ?。ǘ┳兏蟮膹臉I單位已被信用平臺注銷或者未在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的。

                前款中的編制人員變更信息時,應當在信用平臺提交變更后從業單位名稱、變更后的全職情況材料和編制人員承諾書,并經變更后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其中,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被注銷的編制人員變更相關信息時,還應當提交離職情況材料,并經原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原從業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十條第三款中被信用平臺注銷的編制人員調回原從業單位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并從被注銷人員中移出:

               ?。ㄒ唬┯斜疽幎ǖ谑臈l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補正信息的;

               ?。ǘ┰瓘臉I單位已被信用平臺注銷的。

                前款中的編制人員變更信息時,應當在信用平臺提交全職情況材料和編制人員承諾書,并經原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確認。

                第十七條 編制單位變更單位名稱或者住所信息的,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其變更后的基礎信息。

                編制人員變更從業單位名稱信息的,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其變更后的基礎信息,并將其歸集至變更后從業單位的誠信檔案。

                信用平臺及時更新編制單位的編制人員數量和編制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數量,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被信用平臺注銷的編制單位,不得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

                被信用平臺注銷、列入《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不得在信用平臺提交本規定第五條所列信息。

                編制單位屬于《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所列單位的,不得作為技術單位在信用平臺提交本規定第五條所列信息。其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四項所列受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單位,包括正在接受委托和自委托終止之日起未滿6個月的單位。

                第十九條 被信用平臺注銷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基礎信息和失信記分等情況繼續向社會公開,失信行為的記分周期不變,信用平臺繼續累計其失信記分。

                第二十條 信用平臺保存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歷次提交的情況信息、相關承諾書以及被信用平臺注銷等情況,將其納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誠信檔案,并自動形成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變更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檢查中,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提交信息情況進行檢查,并可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中,對其在信用平臺提交的相關情況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檢查。相關檢查可通過查詢信用平臺、現場核實或者調取材料等方式進行。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信用平臺查詢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歷次提交的情況信息和承諾書、被信用平臺注銷等情況以及信息變更記錄,不得將信用平臺未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對外公開。

                第二十二條 編制單位與《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符合性信息,應當包括編制單位是否存在該條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項確認信息以及下列相應信息:

               ?。ㄒ唬┚幹茊挝粚儆凇侗O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單位的,應當包括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單位設立材料,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中,編制單位屬于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出資的單位再出資的單位的,還應當包括相關出資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單位設立材料;

               ?。ǘ┚幹茊挝粚儆凇侗O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四項所列單位的,應當包括接受委托開展技術評估的起止時間、技術評估委托合同或者相關文件,以及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部門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ㄈ┚幹茊挝粚儆凇侗O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五項所列單位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評估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本條第二項所列相關信息。其中,編制單位屬于相關技術評估單位出資的單位再出資的單位的,還應當包括相關出資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單位設立材料;

               ?。ㄋ模┚幹茊挝粚儆凇侗O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六項所列單位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評估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單位設立材料,以及本條第二項所列相關信息。其中,編制單位屬于相關技術評估單位出資人出資的其他單位的,還應當包括相關出資人的名稱(姓名)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編制單位屬于相關技術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出資的單位的,還應當包括相關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第二十三條 編制單位提交的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前兩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信息應當與其相應的單位設立材料中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主持人和從業單位,是指《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四十四條中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本規定所稱項目類別,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對應的項目類別。

                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信息,包括建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姓名。

                本規定所稱編制方式包括自行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接受委托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本規定所稱編制單位終止,是指編制單位注銷登記或者撤銷登記等。

                本規定所稱單位設立材料,是指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合伙協議)、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和章程,或者特別法人的登記證書等。

                本規定所稱單位終止材料,是指登記管理機關的注銷、撤銷登記公告或者準予注銷通知書、撤銷登記通知書等。

                本規定所稱全職情況材料,是指近3個月內在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費記錄,或者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文件及其與從業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等。

                本規定所稱離職情況材料,是指原從業單位辦理的編制人員離職文件、與原從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件,或者與原從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等。

                第二十五條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提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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