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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方案

              行業規范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中辦發〔2012〕2號)

              發布時間:2020-05-19 瀏覽量:2536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中辦發〔20122號)


              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于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精神,結合各自實際,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等決策事項為重點,積極探索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為切實規范和全面推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黨政機關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要求。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須立足基本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確保取得實效。

              ——應評盡評。凡是按規定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事項,未經評估不得作出決策。

              ——全面客觀。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全面分析論證,科學客觀評估,實事求是反映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穩定風險及其影響程度。

              ——查防并重。既全面查找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解釋引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統籌兼顧。把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統籌考慮發展與穩定、整體與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關系,審慎作出決策。

              二、評估范圍和內容

              (三)評估范圍。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影響、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黨政機關作出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需要評估的具體決策事項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不再另行評估。

              (四)評估內容。對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事項,重點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估。

              ——合法性。決策機關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并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合理性。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是否兼顧了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會不會給群眾帶來過重經濟負擔或者對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過多不便,會不會引發不同地區、行業、群體之間的攀比。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了所涉及群眾的合法權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界定是否準確,擬給予的補償、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時。

              ——可行性。決策事項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證,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群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

              ——可控性。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會不會引發群體性時間、集體上訪,會不會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決策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

              三、評估主體和程序

              (五)評估主體。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評估主體組織實施。地方黨委和政府作出決策的,由黨委和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評估主體。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作出決策的,由該部門或者牽頭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作為評估主體。需要多級黨政機關作出決策的,由初次決策的機關指定評估主體,不重復評估。根據工作需要,評估主體可以組成由政法、綜治、維穩、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決策所涉及群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區進行評估。

              (六)評估程序

              1、充分聽取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受決策影響較大的群眾、有特殊困難的家庭要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聽取意見要注意對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講清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群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2、全面分析論證。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對所有風險點逐一進行分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3、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3類,大部分群眾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為高風險;部分群眾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的,為中風險;多數群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的,為低風險。風險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各地區有關部門予以明確。

              4、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送決策機關,需要多級黨政機關決策的要逐級上報,并抄送決策實施部門和政法、綜治、維穩、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

              四、評估結果運用和決策實施跟蹤

              (七)評估結果運用。重大決策須經決策機關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要作為重要依據。評估報告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作出決策后,決策機關要將評估報告送同級維穩部門。決策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會議討論情況嚴格保密。

              (八)決策實施跟蹤。決策機關要跟蹤了解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實施過程中出現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要及時組織決策實施部門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采取措施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對群眾合理訴求要妥善處理,對確實存在困難的群眾要給予幫扶,對不明真相的群眾要耐心解釋,對無理取鬧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依法處理。維穩部門和政法、綜治、信訪等有關部門也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協助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決策實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決策機關要暫停實施;需要對決策進行調整的,要及時調整。

              五、責任追究

              (九)評估責任追究。評估主體不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評估導致決策失誤,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責任人中的共產黨員給予相應處分。評估主體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責任人中的共產黨員給予相應處分。需要對責任人中的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決策責任追究。決策機關不根據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無視社會穩定風險作出實施有關事項決策,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責任人中的共產黨員給予相應處分。決策機關在決策實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時不暫停決策實施或者及時調整決策,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責任人中的共產黨員給予相應處分。需要對責任人中的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組織領導

              (十一)完善工作機制。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直接抓,政法、綜治、維穩、紀檢監察、法制、信訪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中央和地方各級維穩部門要牽頭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

              (十二)加強監督檢查。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把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推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情況納入維穩、綜治工作年度考核或者專項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具體辦法,細化有關規定,完善配套制度,扎實推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堅決避免因決策不當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切實保障和促進改革發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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