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對地質災害防治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通知 鄂土資發〔2015〕1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湖北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鄂政辦發〔2013〕1號)的精神和《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資發〔2013〕34號)的要求,決定調整、優化、簡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審批程序?,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自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 二、取消外?。ㄊ校┑刭|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備案 在有效期內的外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甲級資質單位在我省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業務,不再實行備案制度?!逗笔临Y源廳關于開展外?。ㄊ校┑刭|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備案的公告》(鄂土資公告〔2012〕2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三、簡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程序 申報國家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地方政府出具申報文件,承諾配套資金,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審查后報國土資源部。申報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必須達到威脅人口1000人以上或威脅資產1億元以上的規模。 申報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地方政府出具申報文件,承諾配套資金,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專家評分排序和資金安排建議,結合地方地質災害情況確定立項。申報地質災害搬遷避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附一冊二報告三證五照(縣、鄉、村確認的搬遷花名冊;地質災害調查報告、搬遷方案;搬遷戶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身份證;遠景、近景、正面、兩側面房屋照片)。 防治項目申報由各市(州、林區)國土資源局提前到每年5月10日和8月底前分兩次集中審查后組織申報。 四、調整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審查程序 全面落實工程項目業主(承擔單位)負責制。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變更方案(報告)的審查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從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聘請3-5名專家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方案(報告)設計單位和審查專家對治理工程技術質量終身負責。 五、下放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權限 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治理工程項目竣工初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項目的竣工最終驗收由市(州)國土資源局組織,市、州及神農架林區局承擔的項目實行初驗和終驗合并驗收。項目業主要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三個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土資發〔2011〕137號)的相關規定編制驗收資料,開展項目資金審計,市(州)國土資源局從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聘請3-5名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和資料審查,合格后出具驗收意見??⒐ぷ罱K驗收合格一個月內,項目業主將項目最終竣工驗收報告、審計報告及所需文件的電子掃描版報送省國土資源廳。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地質災害搬遷避讓項目驗收資料應當提供地方鄉鎮政府和搬遷戶確認書,并附搬遷后房屋照片及資金審計報告。 六、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監督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權限及程序調整下放后,省國土資源廳將加強對防治項目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各市(州、林區)國土資源局必須按季度向省廳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情況,切實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績效評估,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中的相關問題。對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防治項目,省國土資源廳派員對方案審查和最終竣工驗收予以指導。對其它項目,每年不定期抽取30%以上進行檢查。對檢查中出現問題的項目,責令業主單位自行整改,在半年內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項目資金并暫停業主單位申報其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對項目資金文件下發1年后未動工或擅自移項、挪用項目資金的,收回補助資金并暫停業主單位申報其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對檢查中發現企業重大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評估質量問題和轉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一律通報并依法嚴肅查處。禁止其在省內承接其它地質環境工程項目并不予資質延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文件中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