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促進工程咨詢社會化、市場化,規范工程咨詢收費行 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咨詢收費,包括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 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咨詢服務收費。 第三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服務,應遵循自愿原則,委托方自主決定選擇工程咨詢機構, 工程咨詢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條 從事工程咨詢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工程咨詢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 納稅。 第五條 工程咨詢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開展公平競爭,不得采取 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六條 工程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應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原則,符合國家經濟技術 政策、規定,符合委托方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七條 工程咨詢機構承擔編制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 不能再參與同一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設計文件的咨詢評估業務。 第八條 工程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咨詢機構與委托方根據本規 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協商確定。 第九條 工程咨詢收費根據不同工程咨詢項目的性質、內容,采取以下方法計取費用: (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算工程咨詢費用(見附件一、二)。 (二)工程咨詢工作所耗工日計算工程咨詢費用(見附件三)。 按照前款兩種方法不便于計費的,可以參照本規定的工日費用標準由工程咨詢機構與委托 方議定。但參照工日計算的收費額,不得超過按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方式計算的收費額。 第十條 采取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的,以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 報告的估算投資為計費依據。使用工程咨詢機構推薦方案計算的投資與原估算投資發生增減變 化時,咨詢收費不再調整。 第十一條 工程咨詢機構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要勘察、 試驗,評估項目 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要對勘察、 試驗數據進行復核, 工作量明顯增加需要加收費用的, 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加收的費用額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服務中,工程咨詢機構提供自有專利、專有技術,需要另行支付費用的, 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費用額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應體現優質優價原則。 優質優價的具體幅度由雙方在規定 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工程咨詢費用,由委托方與工程咨詢機構依據本規定,在工程咨詢合同中以專 門條款確定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工程咨詢機構按合同收取咨詢費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條 工程咨詢機構對外聘專家的付費按工日費用標準計算并支付, 外聘專家, 如有從業 單位的,專家費用應支付給專家從業單位。 第十七條 委托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向工程咨詢機構提供開展咨詢業務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和資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詢工作量增加或延長工程咨詢期限的,工程咨詢機構可與委托方 協商加收費用。 第十八條 工程咨詢機構提交的咨詢成果達不到合同規定標準的, 應負責完善, 委托方不另支 付咨詢費。 第十九條 工程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咨詢機構失誤造成委托方損失的,委托方可扣 減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詢費用,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咨詢機構應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二十條 涉外工程咨詢業務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可與委托方參照國外有關收 費辦法協商確定咨詢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投資額在 3000 萬元以下的和除編制、 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 究報告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 會同同級計劃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 二、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系數 三、工程咨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
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 單位:萬元
注: 1.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是指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額。 2.建設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根據估算投資額在相對應的區間內用插入法計算。 3.根據行業特點和各行業內部不同類別工程的復雜程度,計算咨詢費用時可分別乘以行業調 整系數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見附表二) 。
二、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系數
注:工程復雜程度具體調整系數由工程咨詢機構與委托單位根據各類工程情況協商確定。
三、工程咨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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