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 黔國土資發〔2014〕7號 各市(州)國土資源廳、貴安新區國土資源局,仁懷市、威寧縣國土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令)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貴州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和提高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質量和水平,減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從源頭上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范圍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必須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二、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質量管理 (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一項專業技術較強的工作,評估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要嚴格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和有關技術規范開展評估工作,認真編寫報告,并對評估報告質量和評估結果負責。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項目負責、主要編制人員必須具有工程地質、巖土工程、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等專業中級(含)以上的技術職稱。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制人員必須具有高級以上的技術職稱;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制人員必須具有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報告主要編制人必須同時持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專業技術培訓合格證書。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在資料收集、現場調查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全部資料進行編寫,是評估工作的最終成果。評估報告章節安排和編制內容嚴格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和相關規范規程執行。 (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嚴格執行三級質量管理,并對提交的評估報告的結論負責。評估報告責任表應由項目負責、編寫人、審核人及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名并注明職稱,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提交的評估報告中應附單位資質證書、評估單位內審意見、專家審查意見、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編制人員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以及項目委托合同。 三、嚴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審查工作 (一)評估單位要根據建設項目類型,有針對性地從省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選取不同專業的專家進行技術評審。評審專家要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實事求是地發表評審意見,嚴禁降低報告評審標準。一級評估報告一般聘請5—7名專家、二級評估報告3—5名專家、三級評估報告2—3名專家。 (二)專家評審報告實行回避制。被審報告單位的專家不得參加本單位評估報告的評審。專家應當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獨立公正地提出個人署名的審查意見,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審查意見。專家組提出的審查意見由專家組組長簽名。 (三)一、二級報告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三級報告可根據情況實行函審。評審會(函審)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召開,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適時進行監督管理。報告評審后,專家組組長要對各位專家的評審意見進行匯總,提出完整、具體的修改意見;評估單位要根據專家組的意見認真修改報告,并將修改后的報告送交專家組組長審核,由專家組組長確認無誤簽字后,再按要求印制報告。報告評審過程中形成文字材料由評估單位存檔備查。 (四)專家組應本著對評估報告質量和評估結果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確定主審專家。專家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巖土工程、環境地質專業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工作上認真負責,學術上科學嚴謹。 (2)從事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工作10年以上,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全面掌握本專業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 (3)作風正派、政策觀念強、辦事公道、有責任感,群眾公認的同行專家;身體健康,具備完成專家評審工作的能力和評審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4)專家組長應從事相關工作15年以上,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和理論研究動態。主持過兩個以上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勘查、設計、施工,地質災害危險性一級評估項目,負責編制過項目成果報告;主審過大型以上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地質災害危險性一級評估項目成果報告。有承擔主審的經歷和能力。 四、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獲得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方能開展評估工作,且持不同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其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評估工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禁止人為降低或升高評估級別。 (二)嚴格執行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單位的資質、報告級別、項目負責人、報告編制人員、評審專家資格、用地單位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義務的承諾等進行核實,決定是否備案。 (三)嚴禁評估單位無資質證書或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它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禁止借用、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評估單位在報告中有弄虛作假的;報告級別劃定不準、報告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深入現場調查、勘查就編制評估報告的,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建設用地和城鎮規劃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用地單位和責任人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把地質災害預防為主的原則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 (五)外省單位到本省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的,應持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并通過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資質備案,工作中接受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申請備案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審查等相關工作進行隨機抽查,評估資質單位必須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檢查,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五、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責任制 對違反上述規定,隨意提高或降低評估級別、評估報告經專家審查三次未通過的,以及由于評估結論出現嚴重錯誤而導致評估項目發生重大事故的,將給予評估單位降級或吊銷資質,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