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資規〔2019〕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有關規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評估工作 (一)充分認識評估重要性。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評估工作,將評估作為防范化解地質災害風險,保障工程建設安全,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手段,加強監管,督促責任主體切實開展評估,落實地質災害防范措施。 (二)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內容,優化城市、集鎮、鄉村規劃布局和工程項目選址,合理有效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域。進一步加強對扶貧搬遷、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等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為搬遷群眾提供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 (三)明確評估責任主體。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要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估。各項目建設單位是評估的責任主體,應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應作為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嚴格執行評估規范 (一)嚴格依據規劃開展評估。地質災害易發分區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為準,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工程建設應做到評估全覆蓋。 (二)嚴格執行評估規范標準。評估應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DZ/T 0286-2015)》,根據建設和規劃項目類型和地質災害種類特點開展。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評估級別,不得隨意縮小評估范圍,不得隨意簡化評估程序。各資質單位開展評估,不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定級單》。 (三)嚴格落實評估資質管理。嚴禁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從事評估工作。已取得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應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級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任何資質單位不得越級承接評估業務。省外資質單位在我省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的,不再到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登記,但仍應公開承攬評估業務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推進區域評估 (一)擴展區域評估范圍。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44號)要求,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地方政府的統一要求,配合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進一步探索擴大區域評估范圍,推進區域統一評估工作。評估工作應基于地質環境條件,綜合考慮各類工程項目和不同施工強度條件下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并分類提出防范措施。 (二)強化評估結果應用。評估結果應及時公開,在評估環境條件不改變的情況下,確保一次評估,多項目、多頻次使用。各地應結合職能職責,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其他評價評估相結合,建立評估結果互認和共享機制。 四、嚴格評估審查 (一)開展評估結果專家咨詢。資質單位受委托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審查由委托開展評估的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回避原則自行組織。審查專家組從國家級地質災害防治專家或湖北省地質專家庫中抽選長期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專家3人或5人組成。其中,一、二級評估審查專家不得少于5人,三級評估審查專家不得少于3人。 (二)落實專家審查責任。審查專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對評估報告是否符合技術要求(規范)和管理要求提出書面意見,評定評估報告質量等級,對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對存在的地質災害隱患明確防治措施和建議,并對審查意見、評估結論負責。 五、完善告知制度 (一)嚴格執行評估結果告知制度。評估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后,應將評估報告、專家審查意見連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防災避災措施告知書一并函告項目建設單位(告知書一式兩份,格式見附件),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評估報告和告知書提出的意見建議落實地質災害防范措施。評估單位將評估結果函告項目建設單位的同時,應將告知書抄送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二)規范提交用地審查報件。項目建設單位在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件中,應一并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專家意見。對非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項目用地審查,須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明確建設項目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范圍。 六、強化監督檢查 (一)建立常態監管機制。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聯合有關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評估。要依托自然資源綜合執法平臺,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監管納入工程建設活動誘發地質災害的管控進行統籌部署。強化行業監督管理,不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和開展評估工作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事前預防,督促各建設單位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配套措施與主體工程建設“三同時”制度。對按照評估結果,需要采取地質災害防范措施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二)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管納入自然資源執法監察體系中,強化執法檢查,嚴格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逗笔临Y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鄂土資發〔2006〕1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鄂土資辦文〔2013〕14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相關園區區域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18〕14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