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適用于非農業建設廢棄地(含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以及工礦建設用地)和農業建設廢棄地(含農田建設,水利疏浚和產業調整用地),如:廢棄磚瓦窯址、廢棄工廠、礦山、廢棄水利設施、廢棄居住區等。 2、復墾工程標準: 2.1 根據廢棄場地類型、特點、數量和破壞狀況,以及區域所處位置和環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及復墾方法。必要時,通過可行性研究確定。 2.2 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及復墾工程設計書。 2.3 各類型土地復墾: 2.3.1 非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2.3.1.1 城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 工程施工前,應將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層取下收集和貯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m ,并有防止貯存期間流失的措施。 ·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應集中定點保存。 ·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廢棄物作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蓋后恢復為農田。 2.3.1.2 村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 拆除舊宅基地上殘余房屋設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設施。 · 覆蓋土層0.5m以上。 · 平整土地,自然沉實后,復墾為農田。 · 廢磚瓦場地(坯廠和窯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補洼地,或利用邊角廢棄土坡回填。 · 取土過深的場地,在水源條件具備時,宜采取“挖深填淺”的措施,深部可用作養殖水面,淺部用作農田或水田。 2.3.1.3 工廠礦山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2.3.2 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2.3.2.1 農田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 平整土地,盡量利用周圍荒山荒坡作為土源,填平廢棄溝壑;也可改造旱田為水田或良田。 · 平整土地時,保護表土,應將表土和生土分別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復為耕地、林地、牧業地時,表土覆蓋于地表。 · 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浚廢棄土地復墾: ·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廢棄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頂部覆以表土。 · 廢棄水利設施也可根據當地條件,用于公共文化、娛樂、體育等設施建筑。其地基設計、施工,按照《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建筑部分執行。 2.3.2.3 產業調整廢棄土地復墾: · 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被占用農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蓋。 · 清除廢棄設施,填平補齊地面,依據當地條件,用于農、林、牧業。 · 開挖、加深魚塘(池)的取土,用來覆蓋地表,具體標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2.3.3 各類用途土地的復墾工程標準: 2.3.3.1 用于農、林、牧業: 原土層結構未被破壞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層容重保持約1.3g/cm3。 · 其他條款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2.3.3.2 用于建筑: · 對原有建筑及配套設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參數(地基承載力、變形及穩定性指標)合理情況下,盡量再利用。 其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2.3.3.3 其它技術標準: · 依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 其它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