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遭受各種洪澇及工程事故過水沖毀、淹漫及漬害過后的土地復墾質量控制。 2、原則: 2.1 調查造成水毀地的類型,水的來源、水質及水毀程度。 2.2 依據過水類型、水毀程度,選擇相應的復墾技術和利用類型。 2.3 其他原則同《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總則中相應部分。 3、水毀地復墾技術標準: 3.1 清除水毀地場地雜物及淤積泥沙等。 3.2 清理場地時,地面能夠承載機械作業。 3.3 場地平整至無大塊石、礫石,適合于利用類型要求。 3.4 位于糧棉基地的水毀地,排水防洪執行《防洪工程設計規范》中“鄉村防洪標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防洪標準。 3.5 水毀地恢復為各種用地的復墾技術標準: 3.5.1 復墾為農用地: 3.5.1.1 復墾為旱地標準: · 土壤PH值為5.5~8.5。 · 土層厚度0.5米以上。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粘土、砂土。 · 表層容重不大于1.3g/cm3。 · 坡度不大于5°。 ·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5.1.2 復墾為水田標準: · 土地PH值5.0~8.0,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粘土。 · 坡度不大于3°。 ·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5.1.3 復墾為菜地標準: · 土壤PH值為6.0~8.5,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粘土。 · 坡度不大于3°。 · 土壤容重不大于1.3g/cm3。 · 有排灌設施,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 灌溉水質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 代換量為10meq/100g。 3.5.1.4 復墾為林地標準: · 土壤PH值5.5~8.5。 ·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 硬盤層深度大于0.3米。 · 坡度不大于35°。裸巖面積在30%以下。 3.5.1.5 復墾為草地標準: · 土壤PH值5.0~9.0。 ·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 坡度不大于25°,以0~15°為宜。 4、低洼地水毀復墾標準: 4.1 實行小區綜合治理,因地制定選擇利用方向。 4.2 立體利用小區水、土、光等自然條件,建立多層次種植體系。 4.3 防洪排澇設施滿足要求。 5、其他廢棄地復墾標準: 依據當地條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參照上述有關標準執行。 6、生態恢復: 參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