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事中環境監管,規范環境監理工作,確保項目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依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指環境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等,對項目建設期間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全過程跟蹤指導和監督管理等技術服務,引導建設項目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應堅持“專業化、市場化、全程化”的運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環境監理 “標準規范體系、質量審查體系、技術培訓體系”。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陜西省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環保廳對全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督管理站受省環保廳委托,負責全省環境監理日常監督管理;制定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相關管理制度;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人員技術培訓、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技術咨詢;定期在省環保廳官方網站公布環境監理機構相關信息。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省環保廳統一要求,負責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在其建設過程中開展環境監理。 施工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水利、交通、電力、化工、礦產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 第七條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時段從建設項目施工開始起至項目主體工程、配套環境保護工程建成和生態保護措施落實,具備運行條件時結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應委托符合條件的環境監理機構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公示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信息。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合同應明確環境監理工作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納入工程建設管理體系,環境監理費用納入工程項目預算。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向環境監理機構提供建設項目的相關資料和環境監理項目部現場辦公場所,建立對環境監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 凡從事環境監理的機構,應具備滿足環境監理工作需要的人員和設備。 第十二條 環境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合同后,應立即組建環境監理項目部,配備環境監理人員、交通工具、儀器和設備等。收集建設項目相關資料,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規范》的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編制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報項目建設單位,并將環境監理接受委托情況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報負責對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監督管理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環境監理人員應與施工單位同時進場,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環境監理機構應建立規范的環境監理檔案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應由環境監理項目總監和項目部成員負責編制,環境監理機構負責人簽發。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移交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環境監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認真填寫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用表,如實反映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要求和建議。環境監理機構按規定報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月報、專題報告。 環境監理在工作過程中發現項目施工存在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風險的,要通知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施工單位應及時落實環境監理的整改要求。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環境監理機構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和負責建設項目施工期監督管理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月報、專題報告中反映的問題。 第十五條 環境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下列問題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建設單位報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ㄒ唬┙ㄔO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ǘ┌l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要環境保護目標遺漏、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缺失、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存在問題的。 第十六條 環境監理機構在環境監理時段內,未經項目建設單位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環境監理項目部人員不得撤場。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出示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 第十八條 環境監理機構必須確保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的全面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建設項目報告的完整性,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進行技術咨詢。 第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掌握建設項目開工情況和環境監理開展情況,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杜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滯后和不按規定程序實施,嚴格查處和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公開環境監理監督管理信息。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監督檢查和管理情況,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管理信息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單位環境監理工作和環境監理機構納入誠信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環境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督管理站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措施。對嚴重違規的,將按照陜西省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相關管理辦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ㄒ唬┩ㄟ^惡意競爭獲取環境監理項目,有意縮減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時段、程序的。 ?。ǘ┪窗匆幎ê鸵缶幹平ㄔO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的; ?。ㄈ┉h境監理項目部設置不規范。環境監理人員、環境監理設備不滿足相關要求的。未經項目建設單位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環境監理人員自行撤場的; ?。ㄋ模┉h境監理工作程序、監理方法不符合相關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規范》的; ?。ㄎ澹┪窗匆幎▓笏徒ㄔO項目環境監理月報和專題報告的; ?。╉椖拷ㄔO中存在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隱患和施工期造成環境污染,環境監理未及時提出管控、整改要求,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專題報告的; ?。ㄆ撸┰诃h境監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失實,對項目后期環境管理造成隱患的; ?。ò耍┙ㄔO項目環境監理資料缺失的; ?。ň牛┫蝽椖拷ㄔO單位提交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 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人員對承擔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終身負責。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未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委托環境監理,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陜西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暫行規定》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