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與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決定》指出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2、《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2019年)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3、《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2014年)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 4、《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8號)(2005年) 第二十四條 負責將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對項目的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外貸款支付和償還情況。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05〕1392號) 四、本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 6、《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2號) (三)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所委托工程咨詢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專家出具的意見,對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 7、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鄂政發〔2005〕12號) 《意見》指出對核準目錄內的項目,企業只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實行備案的項目,不再對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進行審批。 8、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發改規〔2015〕2號) ?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直接投資項目時,應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對于估算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直接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對于估算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含)以上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費用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二、報告編制 1、報告適用范圍 可行性研究報告分為:政府審批核準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融資用可行性研究報告。 (1)審批核準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側重關注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和影響;具體概括為:政府立項審批,產業扶持,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組建公司、征用土地。 (2)融資用報告側重關注項目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具體概括為:銀行貸款,融資投資、投資建設、境外投資、上市融資、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等各類可行性報告。 2、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 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程序要求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和深度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及其相關規定。其他投資項目應參照行業、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有關規定或規范,根據項目性質及建設地點等具體情況編制??尚行匝芯康某晒强尚行匝芯繄蟾?。報告主要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3、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以市政道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為例,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①項目立項文件;②建設單位介紹;③項目所在區域地形圖;④項目所在區域工程地質勘察資料;⑤項目設計方案;⑥項目總平面規劃布置圖(規劃設計說明);⑦道路走向圖、道路橫、截面圖;建設用地現狀或附圖說明;⑧項目建設所處的區域位置圖;⑨相應的交通監控設備購置清單(含購置與安裝費用數據);⑩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與機構定員;⑾資金籌措方式;⑿項目貸款與償還計劃表;⒀如需作經濟評價時應提供的基礎資料。 三、申請條件、需提交資料、審批權限與流程 本文主要針對于需要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 (一)政府投資項目 1、申請條件 符合相應地方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如:《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05〕6號)的規定; 2、需提交資料 ? 由主管部門提交的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 ? 申請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含擬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篇和招標核準申請表;可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 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報告。 3、審批權限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申報程序和事權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所有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批準。市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本級預算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同級預算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但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準;其余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4、審批流程
(二)借用國外貸款項目 1、申請條件 ? 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 ? 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2、需提交資料 ? 申請人提交的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 ? 申請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含擬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篇和招標核準申請表;可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 ? 節能審查意見;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 申請人提交的國外貸款機構出具的擬建項目評估報告(國外貸款機構無評估程序的可不提供); ? 若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申請人應提交項目所在市(州)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若屬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申請人應提交項目所在市(州)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及擔保函。 3、審批權限 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4、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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