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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建議書

              (置頂)《項目建議書》編制與審批

              發布時間:2020-06-03 瀏覽量:1700

              《項目建議書》編制與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決定》指出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2、《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2019年)

              法規條文: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3、《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2014年)

              法規條文:

              第四條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準;其余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并將批復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

              4、《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8號)(2005年)

              法規條文:

              第十二條 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九條 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是對外談判、簽約和對內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招標采購和免稅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 未經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簽署貸款協定、協議和合同,外匯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及銀行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負責將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對項目的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外貸款支付和償還情況。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05〕1392號)

              法規條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 作出 如下規定:

              一、各級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類財政性資金,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決定》附件)范圍內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委(經貿委)。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級經委(經貿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有關文件。

              二、需上報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只需報批項目建議書。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經濟安全等方面進行審查。項目建議書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履行其他報批程序。

              三、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申請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貼息和轉貸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有關規定報批 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批項目建議書時,一并提出申請。

              四、本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

              6、《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2號)

              法規條文:

              第九條 申請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完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和審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申請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可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后,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申請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審批:項目單位或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批復。

              7、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鄂政發〔2005〕12號

              意見》指出對核準目錄內的項目,企業只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實行備案的項目,不再對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進行審批。

              8、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發改規〔2015〕2號)

              法規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資項目或者項目),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安排省預算內投資建設的省本級(包括省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四條 所有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批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省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直接投資項目時,應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對于估算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直接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對于估算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含)以上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費用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二、報告編制

              1、報告適用范圍

              由上述文件可知,政府采用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由中央統借統還的、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需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

              2、報告編制內容

              項目建議書 (又稱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單位就新建、擴建事項向發改委項目管理部門申報的書面申請文件。主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和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3、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以市政道路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為例,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項目名稱、業主單位名稱及簡介;項目建設地點;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道路起止點及周邊情況;預期項目總投資;項目建設周期;以及其它項目初步設想方案。?

              三、審批條件與權限

              1、審批條件

              審批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項目。

              2、審批權限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事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原則上,所有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批準。市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本級預算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同級預算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但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準;其余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審批需提交資料

              1、由主管部門提交的擬建項目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文件。

              2、申請人提交的項目建議書文本(可由項目申請人自行編制)。

              五、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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