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及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法規原文: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條款原文: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并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3、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通知原文: 凡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按本通知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辈殚_采的,不作壓覆處理。礦山企業在本礦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需審批。 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優勢礦產、緊缺礦產。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并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 按本通知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的,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手續: (一)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為建設單位查詢提供便利條件。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二)有關材料經建設項目所在?。▍^、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將以下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各1套)報國土資源部: 1. 關于××××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函(編寫提綱見附件1); 2. 關于××××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2)及評審意見書; 3.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初審意見》(編寫提綱見附件3);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凡符合審批要求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國土資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壓覆或者不準壓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市)國土資源廳(局),由?。▍^、市)國土資源廳(局)通知相關礦業權人。 4、《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資規〔2013〕1號) 通知原文: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按照被壓覆礦產資源的種類和規模,劃分審批權限。 (一)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累計查明資源儲量的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或大型礦區資源儲量被壓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須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 (二)壓覆(一)項規定以外其他礦產資源(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 按本通知規定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的,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手續: (一)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除線狀工程原則上都應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外,其他建設項目,如不壓覆礦產資源,也不與礦業權范圍重疊,可由市(州)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未壓覆礦產資源的證明文件,作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審批的依據。 (二)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審查。通過查詢了解到可能壓覆礦產資源或與礦業權范圍重疊以及情況不明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壓覆范圍(可參考附件1),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編寫提綱及格式見附件2),提交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三)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調查報告》審查通過后,經認定涉及壓覆礦產資源,確實無法避讓,且“審查意見”已原則同意壓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完成立項審批后,及時按以下要求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1.前置條件。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在辦理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若短期內難以簽訂補償協議,可與礦業權人先簽訂意向性協議,作為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依據。協議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或不動用建設項目擬申請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雙方權利、相關補償方式等內容。補償的范圍原則上應包括: (1)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應繳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 (2)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入、已建的生產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3)礦業權人因礦產壓覆,辦理礦業權變更、注銷手續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 2.申報材料要求。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申請(格式參見附件3); (2)建設項目有關批復文件和項目選址位置圖; (3)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 (4)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應附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的補償協議或意向性協議; (5)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材料紙質和電子報盤各1套。 (四)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壓覆礦產資源批準后4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到省國土資源廳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相關礦業權人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礦區范圍變更(注銷)手續。 按規定須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按照國土資發〔2010〕137號文件要求辦理。 二、報告編制 1、報告編制主體 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2、報告編制內容 參考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附件2“關于××××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編寫提綱)”,具體如下: 第一章 概況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目的任務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概況 四、建設項目用地及周邊地區以往地質工作 五、建設項目用地及周邊地區礦業權設置情況 六、本次調查情況簡述 第二章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必然性論證 一、建設項目必要性論證 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不可避免性論證 三、項目社會經濟效益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資源儲量估算 一、資源儲量估算工業指標及其依據 二、資源儲量估算方法的選擇及依據 三、資源儲量估算范圍 四、礦體圈定及塊段劃分原則 五、資源儲量估算參數的確定 六、資源儲量估算結果 七、資源儲量變化情況評述 第四章 經濟社會效益對比分析 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3、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①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可接入供電、供水、排水管網等情況,項目設計方案(如有),預期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主要收益情況等;②項目用地及周邊地區地質及礦業權設置情況;③項目周邊礦產資源情況;④提供相關上位規劃文本;⑤其它相關情況說明;⑥相關附件(見上“報告編制內容”)。 三、審批條件與權限 1、申請條件(以湖北省為例) (1)屬本機關審批權限; (2)申請人為建設項目單位; (3)壓礦評審報告經過評審備案; (4)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部門初審; (5)壓覆礦區內存在礦業權,建設項目單位已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或意向性協議。 2、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并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 四、審批需提交資料(以湖北省為例) ? 實施清單名稱: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審批 ? 實施主體: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 法定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 需要提交材料: 1.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申請函(原件1份) 2. 建設項目有關批復(核準)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3. 建設項目選址位置圖(原件1份) 4.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原件1份) 5. 項目選址調整(變化)情況說明文件(原件1份) 6.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范圍與擬壓覆礦區關系疊合圖(原件1份) 7.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結果表(原件1份) 8. 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應附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的協議原件及礦業權許可證復印件,以及礦業權人同意辦理礦業權范圍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承諾書(原件1份,復印件1份) 五、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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