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審批流程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2號) 法規條款內容: 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影響、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黨政機關作出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不再另行評估。 2、《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2號) 法規條款內容: 第三條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文件中,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并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評估主體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認為項目存在高風險或者中風險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核準和核報;存在低風險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并應在批復文件中對有關方面提出切實落實防范、化解風險措施的要求。
二、報告編制 1、報告編制內容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13〕428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三個章節內容: 1)第一章:基本情況,分為項目概況、評估依據、評估主體、評估過程和方法等節; 2)第二章:評估內容,分為風險調查評估及各方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識別的評估、風險估計的評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評估、落實措施后的風險等級確定等節; 3)第三章:評估結論,分為擬建項目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擬建項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結論,擬建項目的風險等級,擬建項目主要風險防范、化解措施,應急預案,結論和建議等節。 2、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1)項目前期報告文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已完成的前期報告。 (2)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及用地紅線圖、總平面圖等有關圖件。 (3)項目批復文件/意見等,包括立項批復、備案證明、可研批復、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評批復等。 (4)項目征地拆遷相關文件及情況說明,包括土地房屋征收文件、項目征地補償方案、土地青苗征收補償合同、項目拆遷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補償合同掃描件等。 三、審批條件 審批條件:材料齊全,符合條件。 四、審批需提交資料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審批流程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批不同于一般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其審批流程一般為:編制評估報告、評審評估報告、備案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維穩辦進行審查并決定項目是否需要評審。一般各地方都建有由政法、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環保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專家庫,如需評審,則由維穩辦組織邀請專家庫成員共同對報告進行評審。重大項目還需報送黨委和政府上會決策。 通過評審審查后,項目單位應當報送維穩辦進行備案并出具批復意見,作為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重大項目還應當報送上級維穩部門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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