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條件和流程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2019年修改) 法規條款內容: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法規條款內容: 第二條第九款: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自然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正)》(國務院令第256號) 法規條款內容: 第22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23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16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法規條款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法規條款內容: 第52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二、報告編制 1、報告編制內容 根據審批要求填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統一項目代碼、擬建地點、投資額等; (2)項目單位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3)項目用地情況,包括用地規模、用地類型、用地邊界坐標等; (4)項目建議書及批復文件; (5)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及圖件、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等。 三、審批條件 (1)建設項目選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要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要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審批需提交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4)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規劃文件或者產業政策文件); (5)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項目涉及基本農田的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6)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無法提供的,可提供用地邊界圖解坐標。 五、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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