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方案審批及驗收編制及確認辦理流程一、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2號):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準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義務人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建設用地,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二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并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 二、報告編制所需資料清單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即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相關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礦山項目); 2、建設項目勘測定界報告(建設項目);-主要控制成果 3、省國土資源廳劃定礦區的批復(礦山項目);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建設、礦山項目); 5、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建設、礦山項目); 6、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礦山復墾項目); 7、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復墾項目) 8、礦山儲量核實報告(礦山復墾項目); 9、項目所在鄉(鎮)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圖(標準分幅)及文本; 10、建設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聯系電話、地址、企業性質;(礦山、建設項目) 11、土地復墾項目區實地照片(全景、土壤、植被、生態、氣候、道路、永久及臨時用地、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的地區);(礦山、建設項目) 12、項目區域農用地分等定級評價體系 三、申請條件、需提交資料、審批權限與流程 1、申報條件: (1)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2)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2、辦理材料:(1)土地復墾設計方案;(2)土地復墾驗收申請 3、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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