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七條規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扒翱钜幎ǖ姆篮楣こ毯推渌こ?、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 2、《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水利部辦建管〔2004〕109號)第6項 防洪綜合評價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務與防洪要求、防洪工程與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國民經濟設施的分布情況等,以及河道演變分析成果、防洪評價計算或試驗研究結果,對建設項目的防洪影響進行綜合評價。防洪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有:a)項目建設與有關規劃的關系及影響分析;b)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標準、有關技術和管理要求;c)項目建設對河道泄洪的影響分析;d)項目建設對河勢穩定的影響分析;e)項目建設對堤防、護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設施的影響分析;f )項目建設對防汛搶險的影響分析;g)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h)項目建設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影響分析”。 3、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4、湖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細則》的通知(鄂水利規科函〔2012〕1231號) (二)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 2、《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水利部辦建管〔2004〕109號)第6項 防洪綜合評價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務與防洪要求、防洪工程與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國民經濟設施的分布情況等,以及河道演變分析成果、防洪評價計算或試驗研究結果,對建設項目的防洪影響進行綜合評價。防洪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有:a)項目建設與有關規劃的關系及影響分析;b)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標準、有關技術和管理要求;c)項目建設對河道泄洪的影響分析;d)項目建設對河勢穩定的影響分析;e)項目建設對堤防、護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設施的影響分析;f )項目建設對防汛搶險的影響分析;g)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h)項目建設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影響分析”。 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121號)第二項第(六)子項規定:“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市(州)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規定及實施機關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8號)第282項:“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 (三)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十九條:……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第十一條規定:“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堤防專管機構初審,按照管理權限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其中涉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還需就有關航道的事項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門的同意”。 5、《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3號)第八條規定:“在水域、洲灘、堤身和禁腳地范圍內埋設纜線、管道,修建橋梁、碼頭、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設施等,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第十條規定:“修建港口、碼頭或進行其他活動,不得隨意擴占岸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占的,應報經有審批權的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會同其他部門共同批準)”。 6、《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水政〔1992〕7號)第六條規定:“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3)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響;(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9)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協議”。 7、《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121號)第二項第(九)子項規定:“指導、組織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省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指導省內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