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2009年第18號、2014年第13號修正)
法規條文原文: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法規條文原文: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法規條文原文: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
法規條文原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缡?、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6號令,2015年修改版
法規條文原文: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6、《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法規條文原文: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法規條文原文: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19、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2014年第二次修正
法規條文原文: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報告編制
1、報告編制分類
安全評價通常根據工程、系統生命周期和評價的目的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3類。
(1)安全預評價是在項目建設前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2)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前、試生產運行正常之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的安全評價,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3)安全現狀評價是針對系統、工程的(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的安全評價,通過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2、報告適用范圍
(1)安全預評價報告:適用于①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②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③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④金屬冶煉建設項目;⑤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下同);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及報批。
(2)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適用于建設項目(礦山建設項目除外)安全驗收審查及報批。
(3)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礦山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生產企業除外)安全現狀評價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更換審查及報批。
3、報告編制深度和要求
?結合評價對象的特點,闡述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的目的。
?列出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和評價對象被批準設立的相關文件及其他有關參考資料等安全預評價的依據。
?介紹評價對象的選址、總圖及平面布置、水文情況、地質條件、工業園區規劃、生產規模、工藝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設施、設備、裝置、主要原材料、產品(中間產品)、經濟技術指標、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人流、物流等概況。
?列出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的依據,闡述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的過程。
?闡述劃分評價單元的原則、分析過程等。
?列出選定的評價方法,并做簡單介紹,闡述選定此方法的原因。詳細列出定性、定量評價過程。明確重大危險源的分布、監控情況以及預防事幫擴大的應急預案內容。給出相關的評價結果,并對得出的評價結果進行分析。
?列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的依據、原則、內容。
?作出評價結論:安全預評價結論應簡要列出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評價結果,指出評價對象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明確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明確評價對象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對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給出評價對象從安全生產角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
4、報告編制需提供資料清單
(1)安全預評價報告
需提供資料清單如下:
?建設項目設計依據: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建設項目設計依據的地質、水文、氣象資料;建設項目設計依據的其它有關安全資料。
?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資料;改建、擴建項目相關的其它設計資料。
?建設項目綜合性資料:建設單位概況;建設項目概況;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及主要生產車間及設備平立面布置圖;建設項目與周邊環境關系位置圖;建設項目工藝流程及物料平衡圖;建設項目公用工程平面布置圖及其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主要能源的供應量及用量匯總表。
?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物料資料:生產工藝中的工藝過程描述與其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催化劑、 助劑等)說明;生產工藝中的安全系統描述與說明;生產工藝中主要設施、設備和工藝數據表(如主要設施、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其它物料資料(如物料規格、理化特性、耗量等);建設項目物料(即原料、輔料、產品等)的儲存及運輸情況。
?建設項目的勞動定員、生產制度及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安全專項投資估算。
?歷史性監測數據和資料。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工作責任部門及人員配置。
?其它可用于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的資料。
(2)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需提供資料清單如下:
?營業執照。
?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
?土地使用證明或土地租賃合同。
?消防驗收意見書、防雷電檢測報告、職業衛生檢測報告。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壓力容器、鍋爐工、起重工、廠內機動車輛司機等)證書。
?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檢測報告、使用證;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檢定、校驗報告。
?可燃氣體報警儀檢定報告、有毒氣體報警檢定報告、廠內機動車輛檢測報告(叉車等)。
?公司周邊環境圖(周邊單位\村莊\生活區\居民點\公路等及距離)。
?安全管理機構圖、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員任命文件。
?公司平面布置圖、防爆區域劃分圖、工藝流程圖、防雷防靜電接地圖、消防設施布置圖、設備布置圖、物料平衡圖等(竣工圖或施工圖)。
?建設項目“三同時”(預評價、初步設計)審查文件:試生產方案備案告知書。
?設計、施工、安裝、監理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明。
?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備一覽表、消防器材清單、原料\產品清單\原料單耗。
?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票證制度等。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救援演練記錄。
?重大危險源備案表、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表、勞動衛生、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器材清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情況表、勞保用品發放明細表。
?安全投入分類明細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成績表。
?根據企業行業特點需提供的其他資料(如提供施工單位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項目的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試生產方案》及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生產控制分析化驗規程、崗位操作法等)。
?自控設計方案(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需要說明內容):生產工藝控制參數及控制點、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邏輯控制單元、檢測變送單元等,設計、安裝單位資質,控制系統在試生產期間的檢測檢驗和調試、運行等情況說明。
?建設項目竣工交接記錄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四方蓋章)。
(3)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需提供資料清單如下:
?工藝: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及其工藝流程圖,工藝操作步驟或單元操作過程,包括從原料的貯存、加料的準備至產品產出及貯存的整個過程操作說明;工藝變更說明書。
?物料:主要物料及其用量;;基本控制原料說明;原材料、中間體、產品、副產品和廢物的安全、衛生及環保數據;規定的極限值和(或)允許的極限值。
?生產經營單位周邊環境情況:區域圖和廠區平面布置圖;氣象數據、人口分布數據、場地水文地質等資料。
?設備相關資料:建筑和設備平立面布置圖;設備明細表;設備材質說明、大機組監控系統、設備廠家提供的圖紙。
?管道:管道說明書、配管圖;管道檢測相關數據報告。
?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生產單元的電力分級圖、電力分布圖;儀表布置及邏輯圖、控制及報警系統說明書、計算機控制系統軟硬件設計、儀表明細表。
?公用工程系統:公用設施說明書;消防布置圖及消防設施配備和設計應急能力說明;系統可靠性設計、通風可靠性設計、安全系統設計資料;通信系統資料。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
?規章制度及標準:內部規章、制度、檢查表和企業標準;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經驗;維修操作規程;已有的安全研究、事故統計和事故報告。
?相關的檢測和檢驗報告
三、審批條件與權限
1、審批條件
?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主要技術、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涉及國內首次使用的工藝,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2、審批權限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審查: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劇毒化學品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四、審批需提交資料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需提供資料:?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4)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