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許可證》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法律文本條文: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二、申請條件、需提交資料、審批權限與流程
1、業務介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2、辦理權限
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3、申請條件
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按規定取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或核準、備案文件;
(三)符合規劃及技術標準;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凡不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不予許可。
4、申請材料
1.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申請表。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3.投資批準文件或投資核準文件或投資備案登記文件。
4.屬劃撥用地的項目,需提交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及電子附圖。
5.屬出讓用地,申請人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圖。
6.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審查機構出具的實測現狀地形圖及電子報批文件(測繪)
7.道路或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方案圖及電子文件(提供總平面圖)。
5、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