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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武漢市博文佳咨詢有限公司

              項目立項手續類

              《投資項目職業衛生評價報告書》評審

              《投資項目職業衛生評價報告書》評審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2001年頒布,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相關規定: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0號)(2017年1月10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規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合并出具報告或者設計,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安全設施一并組織驗收。

                第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將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和嚴重3個類別,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管理層級。

                第八條:除國家保密的建設項目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告欄、網站等方式及時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承擔單位、評價結論、評審時間及評審意見,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時間、驗收方案和驗收意見等信息,供本單位勞動者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查詢。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8號)(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

               《目錄》是指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分類監督管理的依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目錄》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指導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二、報告編制

              1、報告適用范圍

              1)報告書報告表。根據相關規定,職業病危害(職業衛生,下同)評價報告書主要適用于被判定為職業危害一般和嚴重的建設項目的審批審定;職業病危害輕微建設項目的只需編制評價報告表。

              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根據相關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

              2、報告編制內容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及人員數量等;

              2)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

              3)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對策與建議;

              4)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及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 

              3)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

              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

              6)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

              7)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

              8)職業健康監護狀況分析、評價;

              9)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評價;

              10)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評價;

              11)職業病危害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

              12)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建議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三、申請條件、需提交資料、審批權限與流程

              一、審批條件與權限

              1、審批條件

              ?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

              ? 已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完成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的編制、評價內容和方法符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技術導則》;

              ? 相關資料齊全。

              2、審批權限

              1)衛生部:總投資在5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核電站建設項目、跨?。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審查由衛生部負責。

              2)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其他建設項目的審批審查,由省級及以下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備注:根據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關于職業衛生監管責任部門,現由新部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管理,但因各級各地交接時間不一,目前職業衛生相關工作從中央到地方大多仍然由安全監管部門在管理。)

              二、審批需提交資料

              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的公函(正規文件、有簽發人、有發文編號、單位公章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由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并蓋有單位公章

              其他相關材料(1.申請書有單位公章、主要負責人簽字;2.類比企業的檢測報告;3.技術審查機構專家組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4.技術審查會參會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所在單位、職稱、個人簽名);5.技術審查專家組長關于報告修改的確認簽字;6.技術審查機構出具的通過技術審核的證明文件。

              三、審批流程

              1、總體流程: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流程圖:

              四、辦理過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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